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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判定当户违约成本可高于逾期利率
时间:2016-01-25 15: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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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友邦典当行起诉违约客户的案件,做出判决。因法院将典当违约金调整至略高于正常典当费用,体现了“违约成本高于守约成本”的基本原则,所以业界普遍认为,此案为典当业界的关于违约金的法律纠纷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2012年1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市友邦典当有限公司诉洪某、郑某典当业务纠纷一案。2月29日,法院组成合议庭调解,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此案随即进入司法审判程序。6月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上海友邦典当行与洪某签订一份《房地产借款再抵押合同》,约定洪某以上海市莘建东路198弄19号1502室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典当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0.44%、综合费用2.7%

当年9月20日,典当行又与洪某签订一份《房地产借款再抵押合同》,约定洪某仍以位于莘建路的房产作抵押,向典当行再次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和综合费用计算标准同上。洪某的丈夫郑某作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也在抵押合同上签字。

与此同时,典当行还要求洪某提供其位于上海市金丰路588弄1区203号别墅作为担保退路房。另外,典当行还与洪、郑二人签订了“委托买卖公证”,委托典当行职工在抵押房产绝当后,可全权代理洪某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还约定,抵押房产绝当后,洪某需无条件配合典当行处置抵押房产,洪某也签署了《预留抵押房钥匙承诺书》。

各项合同签订后,典当行实际支付洪某的贷款为194.6万元;第二次为97.3万元。之后洪某还曾分别将两次贷款均续当4个月。

然而,洪某在支付典当息费至2011年2月,后便不再支付典当息费,直至绝当期至。抵押房绝当后,洪某不仅不配合典当行处理抵押房,而且典当行还发现,洪某早在2010年10月就将担保退路房过户到他人名下。典当行多次与洪某交涉未果,便将其诉至法院。

经调查,法院认为,典当行与洪某签订《房地产借款再抵押合同》以及典当行开具的当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予恪守。典当和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续当或者绝当。逾期不赎当、不续当,当视为绝当。故此,洪某应当偿还典当行借款本息,典当行也有依法处分抵押物以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的权利。

关于典当综合费用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应按照当票及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故此,洪某在典当和续当期间,其300万元借款的综合费用当按照每月2.7的标准计算,而该笔贷款的月利息应当以0.44%计算,利息当为1.32万元。

在违约金问题上,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按照借款金额的10%计算,或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直至债务完全清偿为止,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算,典当行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每日0.16%计算,但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转移的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质押、抵押贷款的特殊企业。银行借贷和普通的民间借贷利息是借贷人支付的正常利息,并非违约金。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法,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违约责任的重要目的在于对违约当事人实行制裁,不仅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而且对于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秩序,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典当行作为为借款人提供短期融资的经营主体,其不具有商业银行通过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作为放贷资金的营业性质,其贷款资金的来源除自由资金外只能从商业银行贷款,其资本募集成本相对较高,考虑到典当行的经营成本,典当行可以约定收取的逾期费用高于普通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的逾期利率。

结合本案及审判实践,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因过于高出造成的损失,典当行应当予以适当调低。但被告洪某要求按照民间借贷利息四倍标准计算,显然又低于造成的损失,因为违约金应当略高于正常履行合同的费用,以此能体现违约成本高于守约成本的原则。故法院最终酌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2011年2月20日起,以200万元为本金,以及自2011年2月21日起,以100万元为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上浮50%的标准,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洪某当支付原告典当行本金300万元,借款利息1.32万元,违约金按照上诉标注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据了解,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长杨路审判长陆竣等司法人员曾与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协调,并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形成了相关指导意见。对于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被告表示乐意接受并不再上诉的同时,上海市商务委和上海典当行业相关负责人均表示理解和支持。

针对典当案件在法律界存在“同案不同判”,尤其涉及到“典当贷款期满后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上海典当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此次审判中,对典当行业的贷款行为的准确定性,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必将为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中国商报典当融资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