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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典当行贷款逾期后息费风险的建议
时间:2016-01-25 15: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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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常州的典当行发生了几起有代表性的因债主到期不还钱而引起的诉讼,我公司现在手里有三起,都已经拿到了判决书,到了执行阶段。三起诉讼都是以房地产做抵押的绝当引起的。除此之外,我们常州的同行葡京典当行也有一桩类似的案子,判决书下来以后,原告葡京典当作了上诉,对有关判决表示不服。在这几个诉讼中,尽管典当行作了很大努力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但是由于法院以“江苏省高院关于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一些对典当纠纷的不负责任的规定为准则,所以同以前我们处理的相同诉讼比较起来,这次法院判决的结果很离谱,很不公平,判决偏袒债务人,客观上带有鼓励、诱惑、煽动典当行的客户违约失信、主动跟典当打官司、找麻烦的倾向。

从我公司拿到的三份判决书来看,就江苏全省的典当行业来说,将会面对四大不可避免的损失,一大无法弥合的硬害:

损失之一:绝当息费低于国家规定的正常息费。绝当后的综合费,只有当期满了以后的5天时间,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收取综合费,超过5天以后,到法院的判决书下达之日止,只能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收取费用,按照现有的房地产典当标准息费来计算,绝当期内典当行的息费损失达到50%

损失之二:违约罚息无从谈起。在数额比较大的典当中,一般典当行都约定了客户拖欠的话,必须承担高于约定息费以上的罚息,现在由于高院意见关于四倍的规定,已经把绝当后的息费封了顶,罚息无从计收,所以如果把罚息损失考虑进去,典当行息费的损失将达到60%左右。

损失之三:由于绝当后息费较低,客户对期满后事实上的续当关系予以否认,法院往往刻舟求剑,一定要看见延期协议和当票才确认存在续当关系,否则对客户典当到期后继续缴纳息费这种事实上的续当行为不予承认,这种做法人为拉长了绝当期,压缩了续当期,扩大了典当行的损失。

损失之四:压制、逼迫典当行降低典当息费,以被迫让利的方式来换取客户履行还款的承诺。按照《意见》规定的四倍标准,典当行要想完全避免客户故意拖欠引致官司,就要主动降低息费,让典当贷款的息费水平接近“四倍”的标准,让客户觉得打官司无利可图,才不得不守信。

一大硬伤:某些强势部门本来就有排斥典当、自说自话的倾向,这下有了省高院的这个带有严重歧视性的意见,就更加助长那些强势部门不负责任、只图简单省事、不顾社会后果的风气,把典当行业置于一个随时都有可能遭受损害、遭受打击的可悲地位,极大的增加了典当行业的诚信风险,尤其是不利于目前以房地产典当为主业的典当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典当行做大做强,从而为整个江苏典当行业的发展投下了阴影。不仅如此,一旦其他省份和城市也起而效尤,后果将不堪设想。事实上,在江苏省高院于09年12月初正式出台《意见》之前,浙江省高院在09年的8月初已经出台了与苏高院《意见》内容大同小异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前者使用的关键词是非金融结构借贷,后者使用的关键词是民间借贷,但是尽管浙江的典当业发展水平比较高,估计有关的诉讼也会有一定数量,但是浙江高院的《意见》并没有针对典当行的内容,很明显,浙江方面没有把典当融资等同于民间借贷,而且在有关:“四倍”问题的规定上也没有那么死板。从时间上看,很明显,江苏高院的《意见》套用了浙江高院的《意见》,而且由于江苏观念上的落差,江苏高院武断地把典当融资视为民间借贷,试图用本身就有严重问题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由此给我省典当业添乱不少。

在目前,规避上述损失和风险的最有效的对策,是一旦遇到客户到期不还,就要尽快提起诉讼,绝对不要拖延。一旦拖延,典当行就要承担更大的损失。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加强客户的资信调查,对客户的为人和品性进行全面的了解,对那种善于投机取巧、钻空子,喜欢打小算盘、损人利己的人,坚决不予合作。

2、利用判决书中对典当行有利的内容,保全公司利益,加大客户违约成本。一般判决书中都有这样的文字: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为法院对绝当后的息费坚持四倍的算法,如果客户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里的“加倍”两个字,表明典当行可以按照八倍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收取客户违约金。这可以部分弥补典当行的损失。

3、动产典当息费高,与绝当后的“四倍”标准比较落差较大,所以要严防大额动产典当的客户恶意拖欠,获取不正当利益。但是由于3万元以下的动产典当绝当后可以自行处理,可以不经过诉讼,典当行应尽量扩大限额以下的动产典当业务。

4、财产权利典当的息费相对比较低,客户恶意违约的好处不明显,典当行可以适当扩大这部分业务。

5、典当行自身也要注意诚信经营,不要冒过大的风险去追逐过高的利益。一是不要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息费标准擅自提高息费,二是不要规定过高的违约罚息(如果客户故意违约引起诉讼,规定过高的罚息对典当行不仅没有好处,反而还有害处),三是缩短典当期限,不要做当期偏长的业务,这样有利于息费收取进行预扣,减小公司风险。

6、对有偿还能力但是恶意拖欠、引起公司、想借机讨便宜的客户,协会的会员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同行通报和向协会汇报,协会要建立黑名单,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全省同行对这样的客户要予以默摈。

7、要同有关部门包括省经贸厅、省高院、国务院商务部加强沟通,及时反应我们的意见和省高院《意见》实施后产生的新问题、典型案例、我们的建议等,还要动员有关的专家学者多多为我们说话,呼吁国务院抓紧出台典当管理条例,尽力争取扭转被动局面。

    8、作为不是办法的办法,典当行在受理业务的过程中,的确还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息费,主动消弭客户拖欠的意图。

 

              

                 常州宝祥典当行

                    2010-7-10